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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工享受 相关福利待遇
发布者:admin123 发布时间:2014/11/5 16:51:42 阅读:2901

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今起实施

  劳务派遣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

  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今起实施

  劳务派遣工享受

  相关福利待遇

  □记者 罗安明

  本报讯 人社部制定的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今日起正式实施。《规定》明确,被派遣的劳动者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。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,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到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,但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,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、福利待遇的证据,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、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。

 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,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,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,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。即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不仅体现在同工同酬方面,还体现在工资调整机制上,被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连续的劳动服务时,其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样的工资调整的权利。

  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,今日起正式实施的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规定明确,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,应当依法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、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,可到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,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,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、福利待遇的证据,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、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。

  据悉,目前我省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只有9家企业,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、用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,应注意派遣企业是否正规。需维权可拨打12333人社部门热线进行反映。

  (原标题:劳务派遣工享受    相关福利待遇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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