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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2014年3月01日起实行
发布者:admin123 发布时间:2014/11/5 16:49:41 阅读:2787

本报讯涉及众多劳动者切身利益、由人社部制定的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今日起施行。该规章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,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,进一步维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《暂行规定》明确,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,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%。《暂行规定》新的内容有: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,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,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,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;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“同工同保”,《暂行规定》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、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。具体规定为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,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,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、鉴定时,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、鉴定事宜。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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